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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案一审获减轻处罚判十五年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49 时间:2022-11-10 13:45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海丰县人。2012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管某因琐事引发争执。7月18日15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环滘村桥头工业区某鞋业办公室,被告人徐某准备好水果刀,并纠集被告人林某一起与被害人管某理论,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徐某、林某持水果刀、缝纫剪将被害人管某刺伤,致被害人管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管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大腿上段前侧,造成左股外侧浅静脉、左股动脉及左股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被告人徐某、林某拨打110警情电话投案自首。

该案庭审中,卿爱国律师作为徐某的辩护人,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管某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本案的发生并非《起诉书》中所述的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而是被害人管某纠集一干人等到被告人徐某处名为收取保护费,实为敲诈勒索。案发前一天晚上,被害人管某曾带人携带木棍到被告人徐某工厂处滋事。案发当天也扬言威胁被告人徐某“你今天搞不死我,我就搞死你”,被告人徐某向其求情,在求情无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动刀发生本案。

二、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因被害人管某的行为、言语已严重威胁被告人徐某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才采取了本案的防卫措施,只是被告人徐某的防卫行为已超出合理和必要的限度。

三、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和被害人管某打架后,不仅叫他人报警,而且自己也多次报警,并积极拨打110、120对被害人管某进行救治,可见被告人徐某也不希望被害人管某死亡的结果出现。

四、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徐某自始至终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前被告人徐某没有和同案人林某商量如何对付被害人,当时只想拿刀防身。而且被告人徐某有正当职业,不是社会闲散人员,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处理本案时与其他伤害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徐某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管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为了使本案的判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敬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能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对其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林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某、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减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卿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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