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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蔡某涉嫌故意伤害上诉减刑15年
来源: 浏览次数:5 时间:2026-10-28

导语:

2019年3月18日晚,蔡某和老乡李某等人吃完饭后,又到东莞一家俱乐部唱歌喝酒。23点左右,李某酒后拿一罐打开的啤酒扔向蔡某,弄湿了蔡某衣服,两人吵起来,被老乡劝开。之后蔡某拿烟灰缸砸中坐在沙发上的李某头部。老乡见李某头部受伤但没流血,以为他只是喝醉了,便安排他到酒店休息。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老乡去房间看他,发现李某已经没呼吸心跳,打120后医生确认死亡。法医鉴定,李某是头部被钝器击打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提醒:喝酒闹事、拿东西砸人,哪怕只是一时冲动,也可能出人命。像蔡某这样,一个烟灰缸砸过去,人没了,自己也得蹲大牢。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8日晚,上诉人蔡某(福建莆田人)与老乡李某(被害人)等人一起就餐后,蔡某邀请李某等人到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怡安大酒店俱乐部唱歌、喝酒。23时许,饮酒后的李某拿起一罐已经打开的啤酒扔向背站着的蔡某的上身,并致蔡某衣服被溅湿。两人于是发生争执,但被在场老乡劝开。尔后,蔡某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向坐在沙发上的李某,砸中了李某的头部。两人随即又发生争执,但又被在场老乡劝开。之后,老乡们见李某头部受伤但没有流血,便送李某回家。途中,李某呕吐且意识模糊,说不出自己家的位置。老乡们误认为李某只是醉酒,便返回为其在某酒店开了房休息。次日9时许,老乡们到李某房间探望李某,发现李某已经无呼吸心跳,即拨打120,医生到场后确认李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头部被质重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对附带民事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法,因小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庭审时对自己持烟灰缸扔中被害人李某头部的主要事实也予以供认,并于案发后主动赔偿1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蔡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李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蔡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人所提的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已予确认为69289.6元;所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予支持;所提其他经济损失36600元(被害人李某遗体存放东莞市殡仪馆的费用)因与被告人蔡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不属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蔡某已经赔偿人民币10万元,而其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为69289.6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罪表现,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蔡某家属十分着急,四处打听和找专业刑事律师咨询上诉事宜,最后找到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律师。卿律师接待后,先认真看完判决书,又详细问了案发经过。卿律师认为该案想要上诉改判,要从多方面辩护;卿律师认为:本案是激情犯罪,被害人李某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还可以主张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有介入因素等。卿律师建议家属不管找哪个律师一定要上诉,如果改判了就是赚了自由,请律师是值得的这个钱不能省。蔡某哥哥听完后,想到卿律师干刑事辩护二十多年,经验丰富,看案子稳当,说话又实在,不吹不瞒,便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凭着对卿律师专业水平和人品的信任,前后不到二十分钟便签署了委托合同。说不管最后结果怎么样,至少上诉争取过了,以后不后悔。卿律师也在想,福建莆田人一般很难相信外人,这次蔡总还是很信任卿律师,委托后,去会见被告人蔡某也同意卿律师的建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法庭上,上诉人蔡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虽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还有他人的错误判断,从而延误了送院抢救的时机;其家属已代蔡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0万元,一审法院未综合本案的起因、犯罪手段以及犯罪情节等进行量刑,以致量刑过重。

中泽律师团队经认真研究该案卷后,团队律师开会讨论,多次会见蔡某及为家属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法律意见,卿律师主要意见如下:

意见1:本案属于激情犯罪,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意见2:蔡某自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应属坦白;

意见3:蔡某的行为虽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还有他人的误判,从而延误了送院抢救的时机,属于多因一果;

意见4:二审期间,蔡某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

综上,请求二审对蔡某从轻处罚并予以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蔡某酒后因被害人向其扔啤酒罐将其衣服而将烟灰缸扔向被害人,砸中被害人头部并致被害人死亡,溅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李某与蔡某案发前是同乡及朋友关系,本案是双方饮酒后发生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蔡某自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有介入因素;蔡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出现新的可对蔡某从轻处罚的情节,量刑上予以适当调整。蔡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可对蔡某从轻处罚,并予改判的意见成立;所提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依法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蔡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蔡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审法院在蔡某的量刑上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罪名没变,刑期由无期徒刑减少到十年,相当于成功减刑十五年。


案件点评: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律师对该案的点评意见如下:

1.上诉人蔡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诉人蔡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是否构成对被告从轻处罚的情节,是该案的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这是目前此类情节最直接的量刑依据。

在本案中,上诉人蔡某亲属代为赔偿并获得谅解,是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重要酌定情节。在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该情节甚至可能促成较大幅度的减刑或缓刑的适用,效果显著。但应当认识到,这一情节的从宽效果并非绝对,需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对于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即便赔偿谅解,从轻幅度也将受到严格限制。

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或冲突的升级存在过错,法院可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过错的认定需满足三个要件: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如辱骂、殴打、挑衅、过错与犯罪结果的关联性,即过错诱发或升级冲突,以及过错程度的相当性,通常轻微口角通常不构成过错。

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向蔡某扔啤酒罐并将蔡某的衣服弄湿,该行为从手段上来看,并非激烈,从结果上来看,也未对蔡某的身体造成实质伤害,虽然不能认定被害人李某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是其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法院可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该案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

双方案发前是同乡及朋友关系,本案是双方饮酒后发生的激情犯罪,蔡某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预谋犯罪与临时起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临时起意、激情犯罪往往事出有因,被告人并非蓄意加害,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犯罪动机等因素予以从宽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亦强调,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4.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有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客观基础,是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介入因素是指介入到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并且可能影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要素。

介入因素对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影响程度表现为:①中断:介入因素中断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建立起新的因果关系;②无影响:介入因素对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产生任何影响;③削弱:介入因素未完全中断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二者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均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蔡某的行为虽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还有他人的误判,从而延误了送院抢救的时机,属于多因一果。在介入因素削弱原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介入因素对定罪没有影响,但是在量刑上,可以作为酌情量刑情节来从轻处罚,还有在伤害案件中赔偿谅解也很重要。很多家属和被告人在判决后不知道到底要不要上诉了,有些可以上诉的且上诉空间非常大的案件又怕丢律师费不上诉,卿律师经历了非常多案件,在家属犹豫上诉还是不上诉时,极力劝家属上诉,非常多案件迎来重大改判,众多案例可以参考;遇到疑难案件可以咨询卿律师,可以提供参考意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六条【量刑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第二条第三项第四目【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第三条第十一项【积极赔偿】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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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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